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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實發票抵稅 補帶罰
(2017/10/17聯合新聞)
拿到不實發票抵稅,不只補稅還會受罰。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公司有購買貨物勞務進貨事實,取得進項憑證,106年度被國稅局通知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為何公司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若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而使部分不肖供應商交付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不但該等不肖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連帶取得不實發票的買受人,亦因違反規定一併受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的項目,其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