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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補習班、安親班等開立各項費用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2017/10/18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