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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股利稅款 須填扣繳單
(2017/12/08聯合新聞)
南區國稅局轄內A公司負責人甲君給付B公司5,000萬股利所得,因B公司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A公司在給付股利所得當日即扣繳稅款1,000萬元,但仍遭南區國稅局處罰鍰1萬元。
財政部表示
扣繳義務人除扣繳稅款外,仍應依限填報扣繳憑單,否則應依規處罰。
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官員表示,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