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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營利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者,其論處對象為何?
(2018/3/1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臺南市仁德區李小姐問:獨資營利事業被查獲原負責人死亡前至新負責人辦妥變更登記前漏報銷貨收入,其應處罰對象為何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是故,本案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原負責人死亡前應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惟原負責人於發單補徵前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應可免予處罰;至原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所發生之違章行為,自應以違章行為時實際負責人為處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