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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專利權應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2018/3/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針對個人移轉專利權之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專利權,應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

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以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於105年5月30日與A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轉讓登記,約定價金為6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必要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甲君於隔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42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30%)。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繳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