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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2018/3/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有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