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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房屋稅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2018/3/2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但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内,無法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仍屬有別,無法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優惠。

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向當地稅捐機關辦理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