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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機關之扣薪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2018/3/26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該局會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查獲欠稅人任職於某公司行號,行政執行分署會向該公司行號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要求將欠稅人每月應領薪資在三分之一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由移送機關收取,以繳納欠稅。

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公司行號如果沒有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轉給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該公司行號為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公司行號的存款、其他財產等。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後,千要不要置之不理,如欠稅人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照執行命令辦理時,也應在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