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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重購退稅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者,小心於五年內被追繳

(2018/4/1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提醒民眾申請退還原納稅款經核准後,重購土地仍受五年管制,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