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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轉賣高球場會員證 不須再課徵特銷稅

(2015/12/31經濟日報)

桃園區陶小姐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