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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2018/4/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個人於106年度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