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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
上述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前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再檢具以下文件向該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1)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
(2)組織章程。
(3)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4)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5)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2.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仍需繳納滯納金
(2018/4/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最近有民眾詢問,因稅捐逾期未繳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的執行通知,表示願意繳納,但為什麼還要多繳納15%的滯納金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依照稅法規定,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屆時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亦須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務必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3.土地合併,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報您知
(2018/4/2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劉先生詢問,新購土地與原有土地合併,不知合併後,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表示
土地經合併後,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視合併前土地是否為房屋坐落基地,如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有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認屬自用住宅基地,並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經審核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劉君2筆土地合併,惟新購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不認屬自用住宅基地。故劉君合併後土地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經審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只核准原有土地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新購土地面積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4.購買法拍屋,別忘了依限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2018/4/2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王先生年初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由於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誤以為不用申報契稅而受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所以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5.因先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2年內再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2018/4/2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指出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6.已經在訴願中的地價稅,為何還遭移送強制執行?
(2018/4/2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已依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所以,接獲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復查決定後,不服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半數,以免致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
義務人不依上開規定繳納半數,雖提起訴願,其應納稅捐將全額移送執行,且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爭取自身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應先依法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7.地下室停車場自用或無償供員工停車者免徵房屋稅
(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下室停車場有營業、按車收費或出租情形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員工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如您的地下停車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節省稅負。
8.買屋時有拿到「銷貨折讓單」的民眾,賣屋時記得要從成本減除!
(2018/4/2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個人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須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有部分建設公司與買方訂定合約,事後再另開立銷貨折讓單減價,惟未另訂減價後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僅提示買賣契約書而疏忽未提示銷貨折讓單,導致墊高該房地之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該局再次呼籲,買屋時有拿到「銷貨折讓單」的民眾,賣屋時記得要從取得成本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