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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繳納承租店面水電費,請儘快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權益受損

(2018/4/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恆春鎮陳小姐來電詢問,自己在恆春老街承租店面經營餐館,其繳納憑證抬頭為房東的水電費,是否可以用來扣抵商號之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該所再次提醒,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者,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