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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全年進貨低於77,000元免列報營利所得課稅

(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在直銷公司賣商品所賺的錢,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

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如果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就視為自己使用而不必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超過77,000元的話,則應檢附憑證提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是個人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000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

假設甲、乙兩個人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分別為300,000元、500,000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30,000元、100,000元,另外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450,000元、700,000元,則甲、乙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參加人

進貨金額
(a)

建議售價
(b)

非自用比例
(c)=【(a)-自用金額/(a)】

營利所得金額
(d)=(b)*(c)*6%

300,0000

450,0000

74.33%註1

20,069

500,0000

700,0000

80%註2

33,600

註1:(300,000-77,000)/300,000
註2:(500,000-100,000)/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