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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全年進貨低於77,000元免列報營利所得課稅
(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在直銷公司賣商品所賺的錢,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
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如果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就視為自己使用而不必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超過77,000元的話,則應檢附憑證提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是個人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000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
假設甲、乙兩個人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分別為300,000元、500,000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30,000元、100,000元,另外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450,000元、700,000元,則甲、乙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參加人 |
進貨金額 |
建議售價 |
非自用比例 |
營利所得金額 |
甲 |
300,0000 |
450,0000 |
74.33%註1 |
20,069 |
乙 |
500,0000 |
700,0000 |
80%註2 |
33,600 |
註1:(300,000-77,000)/300,000
註2:(500,000-100,000)/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