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 4/25 1

[圖片提供 by kjpargeter / Freepik]

 


1.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拍賣收入與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2018/4/2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對關係企業延遲收款不合常規應加計利息
(2018/4/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關係企業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關係企業有資金需求時 ,也常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以達到對關係企業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對關係企業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及延期收取應收帳款,都是屬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常僅以延期收款方式處理,並未設算利息收入,因此於申報時常漏未揭露延遲收款的資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延期收款為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之一,主要是為避免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間,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境外關係企業A、B、C公司,所產生應收帳款共有2億餘元已逾200多天未收回,而相同產品銷售貨物給其他非關係企業收款期間僅有60至90天,甲公司對關係企業A、B、C公司的應收帳款週轉天數不合常規交易,而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亦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該局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應收帳款週轉天數及借款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40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關係人間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對於各項交易明細資料應填寫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4及B5頁,揭露於「資金之使用」欄位,填報資金實際提供天數加權平均餘額及利息收入金額。

 

 

3.營業人繳納承租店面水電費,請儘快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權益受損
(2018/4/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恆春鎮陳小姐來電詢問,自己在恆春老街承租店面經營餐館,其繳納憑證抬頭為房東的水電費,是否可以用來扣抵商號之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該所再次提醒,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者,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

 


4.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消失,經輔導仍不補正,會被補稅喔!

(2018/4/2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採限人、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持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至限額部分,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或馬達最大馬力數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超過部分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

符合上開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者,於核准免稅時就超過免徵稅額部分,會同時課徵差額之使用牌照稅。該局並定期運用跨機關合作方式,交查社會局、駕籍、戶籍、車籍等資料,挑列免稅原因消失之案件進行清查,先以發函輔導車主限期補正方式,車主收到輔導函後,應於限期內辦理補正即可續辦免稅,逾期未補正,即發單補徵不符合免徵條件之使用牌照稅,請車主注意配合,以確保免稅權益。

 

 

5.請如期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受罰
(2018/4/2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107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

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07年房屋稅之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6月1日及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若6月3日及4日繳納者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6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自身權益;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6.「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2018/4/2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另本市106年7月1日起非自住稅率由1.5%調整為2.4%(適用今年開徵之房屋稅),非自住房屋稅額將增加,如有坐落於本市之非自住房屋,可考量重新擇定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年(107)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7.公益出租人房屋稅 可適用1.2%優惠稅率(2018/4/2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本市公益出租人房屋已按本府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函送之清冊,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中旬起陸續委託郵局寄送並加夾插條說明法令規定及適用稅率情形,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洽房屋所轄稅捐機關承辦人詢問。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所有房屋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符合1.2%優惠稅率之適用或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條件,尚未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8.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全年進貨低於77,000元免列報營利所得課稅(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在直銷公司賣商品所賺的錢,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

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如果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就視為自己使用而不必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超過77,000元的話,則應檢附憑證提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是個人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000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

假設甲、乙兩個人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分別為300,000元、500,000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30,000元、100,000元,另外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450,000元、700,000元,則甲、乙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參加人

進貨金額
(a)

建議售價
(b)

非自用比例
(c)=【(a)-自用金額/(a)】

營利所得金額
(d)=(b)*(c)*6%

300,0000

450,0000

74.33%註1

20,069

500,0000

700,0000

80%註2

33,600

註1:(300,000-77,000)/300,000
註2:(500,000-100,000)/500,000

 


9.夫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心遭補稅處罰(2018/4/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非分居之原因而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除補稅外,尚須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與其配偶並無因分居之原因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國稅局查獲後,將甲君及其配偶合併為一申報戶課徵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誤以為夫妻分開計稅就可以分開申報,並無逃稅意圖,請求免予處罰。經國稅局復查結果,以甲君及配偶因誤解法令而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仍有過失責任,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
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方式,可自行擇一計算應納稅額,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還是必須要併同一份申報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開計稅」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勿誤解。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誤解法令而誤將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