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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15 1

<圖片提供 By jannoon028 / ijeab / Freepik>

1.受扶養親屬所得 別漏報
(2018/5/15聯合新聞)

報稅季過了一半,還有不少民眾尚未報稅,南區國稅局整理了目前民眾經常申報錯誤的三大類、六種情形,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民眾經常申報錯誤的三大類分別是:虛報或誤報免稅額、誤報列舉扣除額和漏報所得額。

在漏報所得額部分,一是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二是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有關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供參。

至於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南區國稅局指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

虛報或誤報免稅額部分,南區國稅局說,民眾最常見的錯誤,一是列報2016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親屬的免稅額,而2016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受扶養親屬,因106年度已無受扶養的可能,所以不能在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該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

二是誤報107年度出生子女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有今年1月剛出生的子女,因106年度尚未出生,所以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尚不能列報扶養,應在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報扶養。

誤報列舉扣除額部分,一是列報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

南區國稅局說,列報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準)可扣除限額為2.4萬元;惟健保費(含補充健保費)可全額扣除,不計入2.4萬元限額內。

二是誤報非屬醫療行為的看護費用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南區國稅局說,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者,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可列報扣除;惟非屬醫療行為的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牙齒美觀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均不能列報扣除。

 

 

2. 列報個人牙病之醫藥費扣除額規定
(2018/5/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吳君來電詢問,個人因蛀牙經醫師建議拔除製作假牙,請問支付假牙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若是個人以美容為目的支出,因非屬醫療性質,則不可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

醫藥費支出沒有上限,但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該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3.請營利事業留意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施行時程
(2018/5/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總統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今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我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本局說明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

一、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甲公司為例,申報時程說明如下:

1.如107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108年度課稅所得額為60萬元,則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為18%、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20%,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之適用稅率仍為17%。

2.如甲公司為累積自有資金,盈餘均保留不分配,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始適用5%稅率加徵營所稅;今年及明(108)年5月辦理105年度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均適用10%稅率加徵營所稅。

二、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一)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辦理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二)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乙商號為例,申報時程說明如下:

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仍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三、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一) 107年1月1 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 申報時程說明如下:

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申報,仍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本局提醒,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所稅結算及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營所稅適用稅率為17%,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及仍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獨資合夥組織仍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

 

 

 

4.網路賣家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2018/5/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營業人購入貨物供尾牙抽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8/5/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6.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得以核實認定
(2018/5/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該分局說明

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職工福利限額如何計算,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發生公安意外,公司支付給醫院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25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1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250萬元)。

 

 

7.公司行號已遷走,房屋稅要按何種稅率課徵?
(2018/5/10基隆市稅務局)

依稅法規定,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屋主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屋主如未即時申報,俟接到房屋稅單時才向稅務局反應,因納稅人未依限申報,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因此如在15日以前申報者,會自申報當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若在16日以後申報者,會自申報次月起才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8.老舊房屋,如現值低於十萬元,且供住家使用即有免徵房屋稅適用
(2018/5/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是否仍需課徵房屋稅,應視房屋現值而定,並不因房屋老舊年限已久而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其個人房屋年限已逾30年以上,且常需修繕才可供居住使用,應免予繳交房屋稅,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用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所以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且係供住家用,始符合免徵房屋稅要件;如部分供營業用者,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

 

 

 

9.毗鄰房屋土地,可否同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報您知
(2018/5/1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原有1房屋,也設立戶籍在內,其毗鄰房屋原為父親所有,現父親過世了,他繼承該房屋土地,惟繼承房屋無人設籍在內,想了解現持有土地,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表示

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人同屬1人,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並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經審核後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李君持有毗鄰房屋土地,要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須經勘查是否符合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並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如經審查均符合規定,就能現持有土地面積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經勘查不符合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惟符合前開其他要件,僅原有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繼承土地面積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