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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後再婚,其所有房地供前配偶之父母設立戶籍使用,仍符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2018/5/21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夫或妻一方於配偶死亡後再婚,所有房地供前夫(妻)之父母(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申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依民法規定配偶死亡後再婚,姻親關係仍然存續。若是離婚或撤銷婚姻則姻親關係消滅,原配偶之父母則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戶籍設籍人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