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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2018/5/2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分局說明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會填具滯報通知書,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該分局補充說明
營利事業按到滯報通知書逾15日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須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