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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房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等情事,請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依法申報,以免受罰!
(2018/5/29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邇來常有檢舉人針對本市工廠新、增建廠房,漏未申報繳納房屋稅提出檢舉,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審慎檢視有否漏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按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所以廠房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等情事,應於上開規定期間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該處指出
偶有納稅義務人因忙碌疏忽,致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報,俟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逾期申報者,除須繳納補徵稅額外,尚可能遭受罰鍰之處分,不可輕忽。
2.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2018/5/2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分局說明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會填具滯報通知書,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該分局補充說明
營利事業按到滯報通知書逾15日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須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須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3.縱夫妻分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填載配偶資料
(2018/5/2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報繳,如未填明配偶資料,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而短漏報所得,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結婚多年之配偶分開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2人均未於申報書配偶欄內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亦未註明分居,經本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4,5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因夫妻失和分居多年,雙方分別以個人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無短漏報情事云云。案經本局以甲君及其配偶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基本資料,藉重複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短漏應報繳之稅額,違章事證明確,自應論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又所得稅法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等應合併報繳。本局特別呼籲,僅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規定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條件之夫妻,得各別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縱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填載配偶資料,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4.土地信託、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5/30基隆市稅務局)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成立信託行為,或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以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都無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
信託案件雖然不用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但是須要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才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另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繼承土地時,也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繼承取得土地後移轉他人時,就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
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雖然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才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如果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時,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5.共有農地遭共有人占用違規使用,各共有人仍要繳納地價稅
(2018/5/3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收到本處改課一筆共有課徵田賦之農地,惟違規使用者並非自己,是其他共有人,自己持分部分仍然是作農業使用,為何要負擔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
依現行稅法規定,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該處提醒您,與人共有農地時,最好與其他共有人訂定分管協議書,並於地籍圖上將分管位置標明清楚,嗣後如共有人違規,可提示前述分管協議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就各共有人分管之位置,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6.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2018/5/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情事,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前揭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將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
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1日死亡,甲君於105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現金各2,000,000元,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現金合計4,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關視為遺產之贈與的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7.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2018/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確認完成申報程序,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
甲君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150元。甲君不服,主張為何未扣除其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213,000元,其往年度以網路辦理申報並繳稅,可下載列舉資料併入計稅,為何選擇對民眾不利之標準扣除額方式予以核定,申請更正。
經該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法令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原核定以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150元並無不合,駁回其申請。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文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