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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辦理扣繳!

(2018/6/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下列非居住者股東在臺灣地區投資於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所分配或應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申報。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三、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申報,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