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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是否要計課房屋稅?
(2018/6/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平臺及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視為陽臺,依建築技術規則,陽臺超出規定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20款對於露臺及陽臺規定,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對於無遮蔽之平臺及露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另財政部73年5月21日台財稅第53697號函釋規定陽臺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陽臺計入建築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該建築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主建築面積1/8為限。
(二)合計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換言之,如果民眾家中陽臺超過上面規定,超過的部分就要計入課稅面積,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