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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繼承人也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繳納遺產稅

(2018/6/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

被繼承人過世時遺有存款,納稅義務人欲以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由部分繼承人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該所說明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以106年12月6日台財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規定:「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於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5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3/4)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