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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資經營之合法登記工廠,廠房為負責人所有可申請半徵收房屋稅(2018/6/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如果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負責人,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依公司組織型態可分為以下3類: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獨資企業雖然房屋登記為負責人所有,工廠如屬合法登記,供直接生產使用部份,仍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2.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各項稅捐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以費用列帳(2018/6/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所提醒,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外,該代繳稅捐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為外籍員工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3.外籍專業人士相關租稅優惠(2018/6/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
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財政部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該所說明
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如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即可享有該租稅優惠。
該所進一步說明
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工作項目以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為限;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4. 建物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就要等隔年才能享受優惠! (2018/6/2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擁有自用房地的納稅人請注意,土地是否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尚未申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請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動,就不用重新申請。
財稅局表示
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房屋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坐落基地(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核准面積上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未申請者按一般稅率(至少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5. 老舊建物有無設立房屋稅籍,對未來土地買賣時之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有何影響?(2018/6/2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老舊建物有無設立房屋稅籍,對未來土地買賣時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是關鍵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
對於擁有未辦保存登記的老舊建物所有權人,覺得建物老舊了,沒有什麼價值,應該不用繳納房屋稅,認為有沒有設立房屋稅籍沒有什麼差別。
但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10,導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6.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應申報綜合所得稅(2018/6/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一般民眾誤以為郵局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不用繳稅,但該分局特別提醒,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
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領取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至於存簿儲金以外之其他存款利息所得,如定期存款利息,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7. 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2018/6/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8. 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繼承人也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繳納遺產稅(2018/6/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
被繼承人過世時遺有存款,納稅義務人欲以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由部分繼承人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該所說明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以106年12月6日台財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規定:「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於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5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1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3/4)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