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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

(201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3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0萬元,其105年度純益額為1,5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3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400萬元(1,200萬-800萬),自105年度純益額1,500萬元中扣除。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時,應注意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自核定虧損數減除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超額扣除遭補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