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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雨強襲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2018/6/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
受到梅雨鋒面及西南氣流所帶來的豪大雨侵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遭受損失,請於期限內報備勘查,以免影響減稅權益。重要國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連同原完(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