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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注意事項(201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本局指出
依照財政部61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38717號函釋規定,特定事故係指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
本局進一步說明
日前審查A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的機器設備金額近5百餘萬元,該公司未能提示不堪繼續使用應毀滅或廢棄等事由,並且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等相關文件,被否准認列補稅80餘萬元。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
2.申報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應注意是否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201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就很重要,如經判斷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係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縱已繳納大陸所得稅,仍不能自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取得大陸地區佣金收入1,200萬元,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20萬元。甲公司說明,其大陸子公司為設備維護廠商,甲公司取得之佣金收入係仲介國內廠商之大陸關係企業,與其子公司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所取得的報酬。
經查甲公司自大陸子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都是在臺灣境內居間仲介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就無法從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被補徵120萬元稅款。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先確定取得的所得是否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不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以免被補徵稅款,維護自身權益。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201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3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0萬元,其105年度純益額為1,5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3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400萬元(1,200萬-800萬),自105年度純益額1,500萬元中扣除。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時,應注意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自核定虧損數減除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超額扣除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4.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完成後直接銷售予第三國客戶者,應按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201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完成後,直接銷售予第三國客戶時,應該如何申報銷貨收入?
本局說明
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也就是說,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於出口原料到境外廠商加工時,不用列為銷貨收入,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按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
公司在原料出口到國外加工廠時,已經依照規定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到了年底,有些原料已經加工完成且出售,有些可能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作加減項差異調整。
加工完成且出售者,應於加項「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調整;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者,在減項「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填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結算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有差異,應注意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調整說明。
5.獨資執行業務者不得於事務所列報本人薪資費用(2018/6/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是不可以在該個人事務所列報本人的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
執行業務者以個人事務所型態職業,因為是自己當該事務所之負責人,所以不能於其事務所列報自己的薪資費用,但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合夥成立聯合事務所執業,只要在合夥契約中已訂定支領薪資,且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就可以核實認列薪資費用。另外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係屬其個人的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也是不可以列支伙食費。
國稅局再提醒,凡是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比如家用私人水電費,都不可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執行業務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6.豪大雨強襲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2018/6/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
受到梅雨鋒面及西南氣流所帶來的豪大雨侵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遭受損失,請於期限內報備勘查,以免影響減稅權益。重要國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連同原完(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7. 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2018/6/25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王先生因繼承父親遺產,不過無足夠現金支付遺產稅,則申請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國有,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政局表示
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始能完成移轉登記。依據財政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071號函釋:「繼承人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
此外,須注意將該繼承土地登記為國有,與單純繼承土地有別,土地增值稅須申報且不一定能免稅!該抵繳申請,是申請抵繳「遺產稅」,而非指土地增值稅。
最後提醒您,如您想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時,請應先至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抵繳遺產稅」,經審查核准後,再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8. 農地違規使用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徵地價稅。(2018/6/25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洪先生的爸爸在龜山有塊農地,原種植稻米,民國100年起將土地出租供興建工廠使用,最近收到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的公文,表示要改課徵地價稅並附有補徵102年至106年的地價稅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為維護租稅公平,近來各機關均依權責加強稽查農地未作農用之土地,原來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之農業區、保護區或其他農業用地,如有興建房屋或鋪設水泥等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則會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按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徵地價稅,並依法補稅,最多追補5年短漏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洪先生的爸爸如事後恢復作農業使用,可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