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2018/6/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課徵範圍,又個人出售前開房地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因未依限辦理申報而遭國稅局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106年7月7日出售其於104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益,經該局查獲甲君出售前開房地取有所得,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0.8倍罰鍰。
另乙君105年5月26日出售其於同年4月間拍賣取得之土地,亦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交易損益,經該局查得乙君出售前開土地雖有虧損,惟未依限辦理申報,乃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闡明
有一些接到罰鍰繳款書的民眾抱怨根本不知有此法規,為何還要受罰?
但該局表示,其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明白規定:「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且財政部與各地區國稅局均有於網站提供相關規定及說明供民眾查閱,並廣發新聞稿宣導提醒納稅人注意,另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在民眾辦理過戶登記前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也有加註:「提醒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所得稅。」等醒語,以提醒納稅人應依限履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申報義務,故民眾不能以不知法規為由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所以籲請民眾仍要多加注意,以免因逾限辦理申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