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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或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短期居住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2018/6/29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表示
營業人經營以自有及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私立慈善機構出租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2018/6/2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
3.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2018/6/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說明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甲公司106年度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該公司106年度應依106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2.乙公司106年度年初向A銀行借款100萬,年息5%,106年度共支付貸款利息5萬元,惟乙公司另於同日貸出100萬元予丙君,未收取利息,則乙公司106年度支付予A銀行之5萬元利息支出應不予認定。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申報資料。
4.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2018/6/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依工程款開立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
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並以各期工程款為開立發票金額;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亦不影響營業人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及應開立發票金額。
因此承包人被處罰款與依時限開立工程款發票係屬兩件事,承包人不得以應收工程款項抵付逾期完工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逾期遭乙公司自結算總價中扣除逾期違約金5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就全部工程款開立銷售額1千萬元發票,卻僅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減除逾期違約金後銷售額950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其短開發票銷售額50萬元,除補徵稅款25,000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逾期完工遭受罰款與依時限開立工程款發票係屬二事,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不得因已抵付逾期罰款,而就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受罰。
5.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自有房屋,不得列報減除該自有房屋之租金支出(2018/7/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接獲林醫師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供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執業,可否列報減除租金費用?
該分局表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如供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使用,則不在此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財產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後,該聯合執業診所可認列為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以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避免後續補稅困擾。
6. 配偶間互相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2018/7/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配偶間互相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則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7月5日贈與配偶銀行存款5百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5百萬元不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嗣後甲君於107年1月3日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君上揭5百萬元贈與,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計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配偶間互相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計稅,常常有繼承人漏未申報,經國稅局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7. 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出售及買進為同一人(2018/7/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換屋的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者,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向稅務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期間必須在2年內。
三、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土地持有期間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新購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
如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義買進新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特別提醒注意。
8. 個人以自宅從事家庭副業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2018/7/2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該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基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者,還可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
9. 自105年起,銷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 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申報所得稅(2018/6/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課徵範圍,又個人出售前開房地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因未依限辦理申報而遭國稅局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106年7月7日出售其於104年10月間受贈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益,經該局查獲甲君出售前開房地取有所得,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0.8倍罰鍰。
另乙君105年5月26日出售其於同年4月間拍賣取得之土地,亦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交易損益,經該局查得乙君出售前開土地雖有虧損,惟未依限辦理申報,乃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闡明
有一些接到罰鍰繳款書的民眾抱怨根本不知有此法規,為何還要受罰?
但該局表示,其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明白規定:「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而且財政部與各地區國稅局均有於網站提供相關規定及說明供民眾查閱,並廣發新聞稿宣導提醒納稅人注意,另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在民眾辦理過戶登記前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也有加註:「提醒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所得稅。」等醒語,以提醒納稅人應依限履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申報義務,故民眾不能以不知法規為由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所以籲請民眾仍要多加注意,以免因逾限辦理申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