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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2018/7/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本局舉例說明
在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適用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卻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致短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可先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2.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得按工業用地稅率(10‰)計徵地價稅(2018/7/1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財政部107年6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令:「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
該停車場用地指專供汽車客運業使用,且該土地屬依法劃定之工業用地,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始得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停車場用地係供一般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等停放使用者,則非屬前揭解釋函令適用之範圍,無法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您,如土地符合前揭解釋函令規定者,可於本年9月25日(本年9月22日適逢假日故順延)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工業用地稅率,經核准後可適用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固定稅率不予累進),請把握申請期限。
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受政府補助款,仍應報繳營業稅(2018/7/1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外,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以,營業人不論是獨資、合夥、公司或機關團體組織,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計畫,如依契約約定營業人須依計畫所定作業項目執行即可取得契約價金,其執行成果內容歸屬政府機關所有或營業人與政府機關雙方共有使用,該款項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機關而取得之代價,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執行成果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呼籲
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給與之補助款,並非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仍應究其補助款之性質,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4.注意!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2018/7/1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單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且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喔!
高雄國稅局表示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依據所得稅法第38 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除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之外,也包含依據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自有數部載貨車輛因逾期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而遭罰鍰,並將罰鍰與定檢費一併列報其他費用,經查獲後除遭剔除補稅,並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在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除應排除與業務無關之支出外,各項因違反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5. 土地1人所有,地上房屋兄弟持分所有,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2018/7/1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何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所有權登記兄持有全部,房屋係由兄弟各持有2分之1,確供兄弟自用住宅使用,為何不能全部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
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係屬旁系親屬關係,弟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之部分,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法僅能就兄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所占土地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6.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雖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2018/7/1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有一塊種植果樹土地,接到因公共設施完竣要改課地價稅的通知,向稅處詢問,作農用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以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
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地區,經主管機關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作農業使用,已不屬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應自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7. 整體開發範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一定免徵土增稅(2018/7/1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常有民眾誤認只要是移轉公共設保留地,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反而是申報移轉屬整體開發範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處核定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位於整體開發範圍,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始得享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此攸關自身權益,民眾不可不知。
8. 出售供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2018/7/12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吳先生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現供道路使用之交通用地,詢問可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
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果不是「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即使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9. 法拍違建農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7/1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定時,其地上有違章建物,縱使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使照等相關手續,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指出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而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日」為移轉時點,所以土地倘於拍定時有違章建物,就算該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並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使用證明書,因該農地不符合移轉時(即拍定日)作農業使用之要件,故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