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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7/24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相關進項稅額得否申請扣抵銷項稅額(2018/7/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2018/7/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在炎熱的天氣裡,喝上一杯清涼的飲品,是夏天最享受不過的事,業者為搶攻飲料市場這塊大餅,陸續推出各式各樣飲品,以吸引消費者購買。本局表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止業者逃漏貨物稅,會不定期至市面上稽查有無應稅飲料品未辦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未稅出廠銷售。

近期查獲業者產銷未符合免稅標準之檸檬汁及仙草茶飲料出廠銷售,卻未辦理貨物稅廠商或產品登記,致違反前述規定,補徵貨物稅及罰鍰計618萬餘元,本局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自我審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之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注意房地合一新制規定(2018/7/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土地交易所得在過去可以免納所得稅,但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土地如果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本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5千6百餘萬元之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因土地係於100年12月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在103年10月房屋興建完成時辦理房地互易過戶登記,換入之土地也於103年入帳,並於105年1月出售。甲公司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在合建契約簽訂時即告確定,土地持有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持有期間已有4年多,誤認可適用舊制免納所得稅。

本局說明

房地合一新制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甲公司於103年10月登記取得,並於105年1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課稅。經逐筆計算各筆土地之交易所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土地增值稅不得減除),調增所得額4千9百餘萬元,補稅8百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4.產製應稅貨物外銷,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開立免稅照出廠,以免遭補稅及處罰(2018/7/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時徵收之;又國內產製之貨物,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另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復規定,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

本局舉案例說明

甲公司於99年4月間設立,係經營其他汽車零件及壓縮機製造業,經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在案,其中所產製應稅貨物冷媒壓縮機出廠,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卻未依規定辦理。

本局查獲其於99至101年間,進口免徵貨物稅零組件產製成應稅貨物冷媒壓縮機出廠,數量合計約21,000台,該公司主張其所加工製造之冷媒壓縮機均為外銷出口,並無銷售予國內廠商,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經通知其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未能完整提示,本局就其所提示之部分資料逐筆勾稽,將有出口報單之外銷應稅貨物數量約15,000台予以減除後,其餘約6,000台因甲公司未能提出合理說明,無法證明確已外銷出口,經依法補徵貨物稅5,000餘萬元,並處罰鍰1億餘元。

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惟因無法針對所產製之冷媒壓縮機出廠數量與外銷出口數量之差異數提出合理說明,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產製貨物稅應稅貨物,應依規定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設帳詳實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倘有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同時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資料及帳簿憑證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5.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2018/7/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正值暑假旅遊旺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於收受團費時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客戶,如代收轉付間有差額,如手續費或佣金等亦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並應依規定向食宿、交通等轉付對象取得收據或發票等合法憑證,供國稅局查核。

該分局表示

曾接獲民眾投訴,參加旅行業者辦理之旅行團,繳交團費卻沒有收到發票,質疑有逃漏稅行為,實際上因旅行業行業特殊,相關機票、食宿、門票等,旅行業者僅係代消費者支付與航空公司、旅社等營業人,非其實際之營業收入,故按上開財政部函釋,免再開立發票。

該分局提醒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旅行團,記得要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買受人,並確實依財政部函釋辦理,以免造成旅遊糾紛,或遭國稅局查獲受罰。

 

 

6. 增建鐵皮屋課稅嗎(2018/7/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詢問,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在自家頂樓增建有牆壁之鐵皮屋或於屋側增建鐵皮屋車庫等建物,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

所以增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應於建築物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併同原建物課徵房屋稅;若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7. 私有房屋無償供村里辦公室使用,房屋稅可否免稅之釋疑(2018/7/2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轄區內某里長臨櫃詢問,其自有房屋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供平時接洽里民公務使用,可否適用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公有房屋供村里長辦公及執行交辦事項,應免徵房屋稅。而私有房屋如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但鄰長辦事處則不在免稅範圍內。

 


8. 依法申請核准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者仍可課徵田賦(2018/7/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該設施經依法申請核准,且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仍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據行政院農委會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需依法申請核准,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經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並核准容許使用,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者,不論出租能源業者或自行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售電期間,仍可課徵田賦;倘農地移轉時,可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如未依法申請核准,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但需課徵地價稅,土地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出租土地之租賃所得也會計入綜合所得,而被課徵綜合所得稅。

 


9. 有關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及回填可耕作土壤得否認定為農業使用,並據以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7/2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規定,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故此,「農業使用」應衡酌是否與農業經營相關,及有無妨礙耕作情形。

農業主管機關更進一步說明

「回填可耕作土壤」則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等,亦應綜合當地客觀環境,予以審定。

最後提醒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機關為農業單位,如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