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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不能以未收到遺產稅申(催)報通知書為由而免責

(2018/7/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申(催)報通知書,而免除其應於期限內之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1月16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即105年7月16日以前申報,因未申請展期,且遲至105年8月20日始補辦申報,已違反應於期限內申報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乃就漏報遺產,核定應納稅額1,300萬元,並處以罰鍰1,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雖然繼承人主張其未接獲催報通知,應免予處罰。但是該主張與遺產稅係採自動申報制有違,亦即在現行的法規下,納稅義務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辦理申報;至於國稅局所為遺產稅申報通知,僅係基於便民服務,提醒按時申報,以免權益受損。因此,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接獲國稅局通知書為由,而免除其應依法申報之義務。

該局提醒如被繼承人之財產龐雜或繼承人事務繁忙等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並以3個月為限;經核准延期者,前後計有9個月可蒐集較完整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依法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