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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前分配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2018/7/1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以該股利或盈餘所含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所舉例
甲公司於107年6月1日決議分配103至104年度股利500萬元,外國股東A持股40%,獲配股利新臺幣200萬元,按其持股比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公式計算,屬已實際繳納加徵10%所得稅部分之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給付時按A獲配股利扣繳稅款,得以該稅額半數5萬元(10萬元×50%)抵繳應扣繳稅額42萬元(200萬元×21%)。
該所提醒
自107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係自108年1月1日起始適用,故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計算抵繳稅額,致違反同法第114條規定,而遭受處罰。
2.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統一發票?(2018/7/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臺南市永康區林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藥品與藥局,應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如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認列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2018/7/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有關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究竟應以收取售屋價款時?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出售不動產房屋1棟,漏未列為當年度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因為配合買方銀行借款事宜,將相關文件交付乙仲介公司辦理並執行價款與產權之交付,且依相關法令規定將買賣價款存放履約專戶,於隔年(106年)1月交屋、收取售屋價款,主張應以收款為收入認列歸屬年度。
惟該局查核發現,買賣雙方已於105年12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甲公司出售資產利益,應歸屬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非收取售屋價款年度,是甲公司105年度漏報所得,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款實際收取日不同時,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出售資產損益之歸屬年度,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4.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報繳營業稅(2018/7/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
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惟境外電商營業人倘非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又同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須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4欄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5.公司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2018/7/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應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6. 民眾參加法會的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2018/7/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周小姐來電詢問:因參加寺廟舉辦中元節法會,收到寺廟開立之收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取得之捐贈收據可列報於列舉扣除額,但參加法會、點光明燈、平安燈,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喔!
7. 個人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2018/7/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若課稅所得為0、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近來查獲多起課稅所得為0或交易為損失案件,因民眾誤認無應納稅額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行為罰3,000元情形。
該局提醒,如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8. 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土地而未辦移轉登記仍屬遺產(2018/7/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陳代書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王君生前出售土地,除尾款外價金都已經收取,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登記,請問這筆土地要計入遺產中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筆土地雖已出售,但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仍為被繼承人名下土地,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該筆應移轉給買受人的土地,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所以可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的數額申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另外如果還有未收的土地尾款,則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也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出售公告現值120萬元的土地給乙君,買賣價款200萬元,除尾款20萬元尚未收取,其餘買賣價款180萬元已收取並存於甲君郵局帳戶內,但甲君於土地移轉過戶登記前死亡,則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該筆土地應以公告現值12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已收取價款180萬元及尚未收取的尾款20萬元,則應分別列於遺產之存款及債權。
9.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不能以未收到遺產稅申(催)報通知書為由而免責(2018/7/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申(催)報通知書,而免除其應於期限內之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1月16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即105年7月16日以前申報,因未申請展期,且遲至105年8月20日始補辦申報,已違反應於期限內申報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乃就漏報遺產,核定應納稅額1,300萬元,並處以罰鍰1,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雖然繼承人主張其未接獲催報通知,應免予處罰。但是該主張與遺產稅係採自動申報制有違,亦即在現行的法規下,納稅義務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辦理申報;至於國稅局所為遺產稅申報通知,僅係基於便民服務,提醒按時申報,以免權益受損。因此,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接獲國稅局通知書為由,而免除其應依法申報之義務。
該局提醒如被繼承人之財產龐雜或繼承人事務繁忙等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並以3個月為限;經核准延期者,前後計有9個月可蒐集較完整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依法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