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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退夥應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說明
(2018/7/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所約定的契約。
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後,其合夥人數仍為二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報,惟合夥人退夥後如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要變更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應另外申請獨資組織之設立登記,並注意相關所得稅法申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