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 7/31

1.取得工業用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10‰優惠稅率(2018/7/30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移轉後如仍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工廠登記核准,無論是自用或出租,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5日),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逾期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

 


2.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2018/7/30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3.企業僱用外籍勞工應視其居留期間長短辦理扣繳(2018/7/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企業發放給外籍勞工的薪資,究竟該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可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為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非居住者」。

所以,企業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可以從該勞工的居留證、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辦理扣繳,如果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自始就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必等到外籍勞工當年度已居留滿183天時,才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過,要注意該勞工若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且其該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又不滿183天時,則必須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徵。

國稅局舉例說明

外籍勞工A君於107年5月30日入境,預計居留至108年5月29日出境,則企業於107年7月給付薪資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但是若A君提前於107年11月1日離境且不再入境的話,其就是非居住者,企業記得要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並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企業,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以累計,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才入境或於上半年就居留期滿,則自始就一定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將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受處罰。

 

 

4.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退夥應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說明(2018/7/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所約定的契約。

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後,其合夥人數仍為二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報,惟合夥人退夥後如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要變更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應另外申請獨資組織之設立登記,並注意相關所得稅法申報規定。

 

 

5.租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2018/7/3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近日查獲,扣繳單位甲商號106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40,000元予個人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48,000元(40,000x10%x12)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6. 農業土地遭法院拍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7/26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土地遭法院拍賣,如屬農業用地,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應注意拍定人必須為「自然人」,而且應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檢具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在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這段期間的天數是可以扣除的,不計入30日的申請期限內。

 


7. 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2018/7/27新竹市稅務局)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家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是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

例如,甲公司利用挑高廠房增建夾層改為兩層辦公室使用,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內向稅務局申報納入房屋稅籍中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8.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能否同時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釋疑(2018/7/2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外依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夫妻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

 


9.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退稅是否有次數限制?(2018/7/31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有關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不受限申請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因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管制五年不得移轉,只要新購土地持有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