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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商展 免另辦稅籍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2018/8/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為拓展業務,有時會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商展擺攤活動,如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可免另辦稅籍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可免另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
如臺南市北區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於活動期間,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
常有民眾檢舉於商展購物,其設攤商家未開統一發票或取得之統一發票所載之地址與商展處所不同。
因此,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參加展出前,先向稅籍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爭議。
2.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2018/8/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以外幣收付貨款,因匯率變動所產生兌換損益,在列報時,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該所說明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以已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
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依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可分別列報為損失或收益,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
兌換損益依規定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並以已實現者為限才可列報,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本國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2018/8/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日接獲轄內營業人來電詢問,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國外客戶指定出貨至本國非保稅區客戶,是否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至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或是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前述情形其營業稅均准予適用零稅率。
4. 婚姻存續中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8/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有民眾詢問夫妻間土地移轉,如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
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3人時,須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移轉土地,仍應仔細評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5. 自益信託供自用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2018/8/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與該信託目的不違背者,即可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在「自益信託」的前提下,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信託財產辦竣戶籍登記,且該信託財產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下,受託人即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適用。
6. 遺產不辦繼承登記,會向全體繼承人課徵地價稅(2018/8/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祖父往生後,所遺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為何其要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遺產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以繼承人為課徵地價稅對象,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土地,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或代表人發單課徵,如未設管理人或代表人者,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表示
土地因繼承而取得者,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非以向地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如欲放棄該土地之所有權,應於知悉有繼承之時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非置之不理。
7. 戶籍騰空遷出未滿1年,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8/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
出售房地時如果無人在其內設立戶籍,原核與自用住宅用地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已不是供自用住宅使用。
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8. 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應改課徵地價稅(2018/8/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在新社有塊農地,原本作農業使用,之後將農地出租予朋友作露營區使用,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查獲,改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如為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
但農地如有施作園藝景觀、舖設水泥、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建築物等非為農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回復為農業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9. 買賣美金等外幣產生交易所得,要申報所得稅(2018/8/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近期因金融市場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國際美元匯率走升,以致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民眾若想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利得也要注意相關課稅問題。
該局表示
民眾買賣外幣獲利,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惟若發生匯兌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倘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舉例說明
民眾以新臺幣290萬元買進美金10萬元,當時1美金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到1美金兌換新臺幣30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美金10萬元全部換成新臺幣300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
如果,當年度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損失新臺幣15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臺幣5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