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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享有所得稅租稅優惠
(2018/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部分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及海外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係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
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並實際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於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三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