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2018/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5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12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