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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免稅要件(2018/8/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經辦之福利事業,其服務對象依組織章程所訂,係以公司職工及其眷屬為限,並非裨益及增進一般公眾福利,尚難認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 第5款所稱之公益社團,不能免徵房屋稅。
2.未依法登記之工廠無法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2018/8/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但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無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3. 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以內財物可免課贈與稅(2018/7/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
最近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父母於兒子結婚時可贈與多少金額之財物不會被課徵到贈與稅?
埔里稽徵所說明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所以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價值在新臺幣100萬以內時,不計入贈與總額。
舉例來說
李先生的兒子A君,若於今年度登記結婚,則A君的父母可在今年度對兒子分別有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額度。同時應於贈與後30日內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戶籍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享有所得稅租稅優惠(2018/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部分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及海外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係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
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並實際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於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三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或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5.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2018/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5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12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6. 被繼承人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屬被繼承人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2018/8/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故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而迄死亡時尚有未領取之徵收補償地價、法院之徵收款提存金,或應領之抵價地權利,其性質屬上述所稱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7. 扶養孫子女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2018/8/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8.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必須辦竣戶籍登記(2018/8/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始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除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外,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始得列舉扣除,又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該所舉例
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4萬元,主張其確實居住在該房屋,應予認列,惟該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認列,係指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適用,且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已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惟本案甲君、配偶及其子於104年度均未於該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9.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仍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018/8/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民眾詢問,因贈與土地予配偶,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沒有改變,為何收到的地價稅單卻按一般土地用地稅率課徵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不論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誤以為用途並未變更,事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可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