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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騰空遷出未滿1年,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8/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没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
出售房地時如果無人在其內設立戶籍,原核與自用住宅用地需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已不是供自用住宅使用。
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