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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8/16

1.僱用之外籍勞工年中休假離境,無法回臺工作,其給付之薪資如何扣繳(2018/8/1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吳先生來電詢問,國內甲公司於107年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月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3,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惟該外籍勞工6月初休假離境返鄉,嗣因家庭因素,無法回臺工作,因此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資23,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7年1至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

但該外籍勞工6月初休假離境返鄉,嗣因家庭因素,無法回臺工作,因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實際居留未滿183天,應認為非居住者身分,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居住者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基本工資(行政院核定107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2,000元)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

因此本案甲公司須就107年1至5月給付薪資部分,補繳扣繳稅款6,900元(23,000元×6%×5個月),並向所轄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另申報時記得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或居留證等資料佐證原始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並無違誤,如此國稅局方可就本次因外籍勞工中途離境導致身分變更而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行為,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論處。

 


2.公司酬勞員工之贈品,應否開立發票? (2018/8/1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轄內最近有廠商向該局詢問,其公司於中元普渡當晚舉辦餐會酬勞員工辛勤貢獻,會中除發給績優員工工作奬金外,還以公司產製之產品及外購之3C產品酬勞員工,有關其酬勞員工之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收入?

該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業稅。

又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倘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3.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之承租保管箱內財產應申報遺產稅(2018/8/1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通知國稅局一起會同該金融機關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如為黃金、珠寶,應以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4. 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是否須申報房地合一?(2018/8/1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

個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但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得免適用新制,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仍可選擇採用新制。

 


5.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房屋仍不得免徵房屋稅(2018/8/1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所以,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辦理具有成績而經主管機關證明,倘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依法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6.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凖日(2018/8/1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7. 取得法院所拍賣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決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2018/8/1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最近有民眾詢問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因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所有權的生效日與一般土地買賣以登記為要件不同,而是以買受人自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且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是在8月31日前取得不動產移轉權利證書者,雖然持有土地期間非全年度,仍是當年度該筆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8. 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稅負? (2018/8/1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出租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屋出租,房屋稅會變多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原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

但如房屋所有權人經本市都市發展局或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

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

 


9. 房屋新裝設電梯應申報併入房屋現值課稅(2018/8/15基隆市稅務局)

近期有民眾詢問,為何其5月份開徵的房屋稅已由銀行扣款繳納,最近加裝電梯後,又收到補徵的房屋稅繳款書?另補繳稅單可否自動由銀行扣繳?

稅務局指出

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電梯係屬附著於房屋的設備,會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故仍應主動申報併入房屋現值內課徵房屋稅。

至於補繳稅單並不會由約定轉帳帳戶內自動扣繳,應請納稅義務人親自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