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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
(2018/8/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有時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營利事業遇有客戶退貨時,必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12月下旬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多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後發現部分電子零件有瑕疵致無法使用,後來在107年1月上旬將有瑕疵的電子零件共300多萬元退貨給甲公司,甲公司雖然是在106年銷售這批電子零件,但因銷貨退回實際發生時間是在107年1月,所以,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107年才能列報。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