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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2018/9/12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出售「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雖作道路使用,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