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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9/25

1.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正確扣繳稅款(2018/9/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107年間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扣繳率調高1%,按修正後扣繳率21%扣繳稅款,若分配之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該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可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但是要注意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詳附表)。

本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時,應以實際繳納加徵稅額之半數抵繳扣繳稅額,甲公司卻以全數抵繳,致短計扣繳稅款1仟4百餘萬元,補繳稅款加上罰鍰合計近2仟5百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2. 【土增稅】自用住宅一生一屋,須符合那些條件下,始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9/1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對曾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得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適用要件如下:

(1)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土地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4)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面積限制:都市土地1.5公畝,約45.375坪,非都市土地3.5公畝,約105.875坪 。

該局進一步表示

放寬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係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如有違反該目的而特意為之移轉行為,例如親屬間之假買賣實際上為真贈與等,並無該優惠稅率之適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3. 【土增稅】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9/1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以「贈與」方式移轉者,則無該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

「贈與」方式移轉並非「出售」,且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

 


4. 【土增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於核課處分確定後申請退稅,仍需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2018/9/1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核課處分確定後始申請退稅,為顧及買賣雙方當事人權益,仍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俾免發生爭議。

 


5. 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2018/9/12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出售「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雖作道路使用,因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6. 戶籍因故遷出後再遷入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018/9/1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如嗣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30日內補提申請者,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通知而逾30日補提申請者,自申請時適用。

舉例說明

某甲於103年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105年6月因學童就學因素將戶籍遷出,後於107年2月20日再行遷入,另於107年11月補提申請。

經稽徵機關審核,於107年2月20日戶籍遷入起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准以107年2月20日作為申請日,核定自107年起適用自用住宅,惟105年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應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因此,106年仍應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

 


7. 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2018/9/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

甲君某年取自乙君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1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查獲,減除20%必要費用,核定甲君執行業務所得80萬元,並補稅及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該筆金額僅為代收轉付,非屬不動產仲介佣金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已載明給付佣金款項,核與乙君匯款金額相符,且甲君未能提供佐證,證明該筆款項屬代收轉付性質以實其說,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個人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民眾如取自個人給付不動產仲介佣金,因無法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須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實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得按「一般經紀人」之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非「地政士」30%必要費用),倘經本局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稅外,短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所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8.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遷出戶籍、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2018/9/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重購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申請人須注意於5年列管期間內勿移轉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

該局指出

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的案件,新購地會由稅捐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5年內再行移轉(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及移轉給子女)或改作其他用途者(例如:自用住宅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強調

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如嗣後因故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