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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設攤營業,無法減免房屋稅

(2018/9/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騎樓設攤營業,擺放生財器具,或將騎樓封閉,已不符供公共通行減免房屋稅之規定,應依實際使用情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屋主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將騎樓封閉,或設攤營業使用,因已妨礙公共通行,不符房屋稅減免規定,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據以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如原封閉或供設攤營業用之騎樓部分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於現場勘查後,將依實際使用情況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