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 10/2

1.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2018/9/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本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之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經本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本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於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2.營業人若主張帳戶匯入款項係「借貸」須負舉證責任(2018/9/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業人帳戶有經常性之匯款,經查核為營業行為之交易款項,雖主張係私人借貸,惟其未能提示足資證明確實為借貸之證明文件,本局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

某甲商行係獨資經營資源回收業,經本局查獲其非屬乙資源回收社社員,銀行帳戶卻有該社社員頻繁匯入之款項,經通知其說明資金來源及補具相關事證供核,惟未能提示,本局乃依查得資料,以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商行不服,主張帳戶匯入款項純屬借貸之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未提示相關事證,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

按財產關係變動為當事人間之私經濟活動,其原因關係之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當事人間,外人難以得知,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行使調查權時,當事人自得提出相關事證,俾稽徵機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情事加以審酌。

該商行雖主張純屬借貸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依一般民間商業常情,借貸往來應存有相關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其未提供相關原始資金貸與證明、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且查其存款往來明細表,亦無相對應匯出之款項,其未能證明所主張之借貸關係為真,依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意旨,本局認定系爭匯入款項應為經營資源回收業務之銷售額,非屬借款。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保留有利於己之事證,對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以免因未能舉證證明,而遭補稅及處罰。

 

 

3. 大樓天井加蓋是否應計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2018/9/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大樓所設天井於頂層加蓋,如係為防雨之用,且僅供該大樓出入通道使用,未作其他用途者,免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4. 騎樓設攤營業,無法減免房屋稅(2018/9/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騎樓設攤營業,擺放生財器具,或將騎樓封閉,已不符供公共通行減免房屋稅之規定,應依實際使用情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屋主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將騎樓封閉,或設攤營業使用,因已妨礙公共通行,不符房屋稅減免規定,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據以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如原封閉或供設攤營業用之騎樓部分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於現場勘查後,將依實際使用情況徵免。

 


5.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設戶籍!(2018/9/17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係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坐落基地可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都市土地面積上限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上限700平方公尺)﹔未申請者仍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至少10‰)課徵地價稅。

有符合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納稅人,請記得要在今(107)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才可自今年適用,否則需明年才可享有優惠。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動,就不用重覆提出申請。

提醒納稅人,原先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辦理戶籍遷出時請記得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假如全戶遷出或是房屋變更出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財稅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否則可能遭到補稅甚至是罰鍰!

 


6. 107年取得土地之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可以按照持有月份繳納嗎?(2018/9/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蔡小姐電話詢問今年8月23日才剛購買龍井區土地,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

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全期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無規定可以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本(107)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了!繳納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要記得在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加徵稅額1%的滯納金。

 

 

7.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之基準日(2018/9/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有買賣房地產或即將買賣房地產的人,請您注意了!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一般民間的慣例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

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8. 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可依其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層數減免地價稅(2018/9/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騎樓走廊用地如果供公共通行,可依其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層數減免地價稅。

該局指出

騎樓走廊用地如果供公共通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

有建築改良物者,則依地上建築物層數按比例減免: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符合減免要件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於本(107)年9月22日(今年適逄例假日,順延至25日)前主動提出減免申請,則當年(期)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期)適用;以確保自身權益,節省稅負。

 


9. 承租人代出租人清償債務,應視同租賃收入(2018/9/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承擔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承擔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實際即為出租人租賃財產之收益,應認列租賃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

轄區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租賃收入240萬元,遭核定補徵稅額,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倉庫部分區域出租予乙公司經營倉儲租賃業務,因乙公司事先代墊其多項法律費用及判決賠款,抵扣應付租金後,仍欠乙公司款項,故未收取租金等語,申請復查。

經查甲公司以每月租金20萬元出租倉庫予乙公司管理使用,有倉儲承租合約書等資料為憑,甲公司將倉庫之使用權提供予乙公司使用,以取得抵償債務之代價,仍屬甲公司之銷售行為,是本局依查得資料以其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書中約定乙公司應付每月租金,核認甲公司漏報租賃收入240萬餘元,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提醒,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之各項費用及履行其他債務,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出租人應列為該年度租金收入,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