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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30

1.自107年7月起營業人不得以出租人為抬頭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2018/10/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

營業人租賃房屋繳納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期別為107年7月(含)以後,不能再以買受人為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取具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之期別為107年7月(含)以後,如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名義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2.1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業處分(2018/10/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屏東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7年9月20日新設立商號,於107年10月15日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是否會被處以停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

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自107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0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處以停業處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違章計次處罰。

 

 

3.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一屋」適用原則(2018/10/2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有許多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發現多年前已適用過了,申請改按「一生一屋」課稅,卻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特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增訂「一生一屋」,放寬原適用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其適用條件除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與「一生一次」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己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更為嚴格,又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且有適用面積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的限制。

 


4. 屋頂棚架是否要課徵房屋稅﹖(2018/10/2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論是合法或無使用執照之違建房屋,均需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一樓及屋頂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課徵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主要功能係以遮陽防雨,保護屋頂,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且未供其它用途使用,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經財政部核釋,免予課徵房屋稅。

至一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棚架,建築在地面上,供民眾通行或置物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性質不同,且一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屋頂簡陋棚架仍屬有別,故仍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5. 每人同一縣市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2018/10/2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 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10/26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一年內出售該房地時,是否比照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高雄市政府都發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該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惟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以及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換言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土地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捐處提醒民眾,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地,依「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其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須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享有節稅優惠,請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

 


7. 未領有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也要課徵房屋稅!(2018/10/26新竹市稅務局)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也要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為維護租稅公平,無論房屋是否合法,均應課徵房屋稅。

因此,稅務局針對房屋有新、增、改建者,例如頂樓增建、騎樓或陽台圍用、屋後加蓋廚房或增建夾層等情形,均納為查核對象。

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房屋如有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儘速向該局申報,以免被查獲追補受罰。

另外,房屋的合法與否,應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與是否納稅並無相關,不因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8.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限制(2018/10/29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重購合於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該筆重購之土地屆滿五年,如再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該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應遵守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等規定,否則,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