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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2018/11/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1年1至6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甲公司主張確實係向乙公司進貨並有支付貨款,相關商品為營業所需,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
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為證,惟該商品訂購單未載明交貨地址,另出貨單亦未登載交貨地址及相關送貨人員,又無甲公司收受及確認貨物品質之紀錄,無從證明乙公司係如何運交貨物;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任何銷貨予甲公司之事實。
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
營業人於進貨時,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2.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是否要課徵房屋稅?(2018/11/2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不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頂樓廣告塔不符合前開規定,自然不用課徵房屋稅。
3. 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重購退稅(2018/11/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2 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定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
何君等2兄妹持分共有潭子區3筆房地,嗣於107年6月15日何兄向其妹妹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另於107年9月8日出售大雅區2筆單獨所有之房地予其妹妹,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何兄可持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資料提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4. 房屋增設電梯是否要課徵房屋稅?(2018/11/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電梯的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併入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乘客電梯均應計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惟載客人數6人以下,停階數5停以下之電梯自107年7月1日起不另行核計現值。
另工廠附設電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過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別,免課徵房屋稅。
5. 大樓房屋稅為何比透天厝高? (2018/11/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詢問為何大樓公寓房屋與透天厝面積相同或甚至較小,但是要繳的房屋稅卻比較多?或透天厝價格比大樓貴,但是房屋稅卻較低?對房屋稅如何計算無法理解。
稅務局說明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稅率,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單價×(1-經歷年數×折舊率) ×地段率×面積,依前述計算式可知房屋稅取決於稅率、標準單價、經歷年數、折舊率、地段率及面積等因素;而房屋標準單價則是以房屋構造別、用途別與總樓層數來評定。
如果以相同構造、屋齡及地段的大樓與一般透天房屋相比較,其折舊率、經歷年數及地段率相同。
但是房屋標準單價仍會有差距,這是因為大樓房屋總樓層數較高,基於安全及建築結構考量,需用更堅固、高價位建材,同時需挖地下層鞏固地基,相對工程造價也較高,所以大樓的標準單價亦隨之增加,計算後房屋現值會比一般透天房屋為高,因此大樓所繳納的房屋稅也會比較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
透天厝市場價格高,主要價值在於土地,並非建築結構,其房屋標準單價比大樓低,所以房屋稅自然相對較少。
6.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哦! (2018/11/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林先生來電詢問,今(107)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就不用繳納贈與稅嗎?
本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林先生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本局說明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所以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本局特別提醒,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請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7. 子女婚嫁贈與百萬元不課贈與稅(2018/11/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林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年底要結婚了,想要贈與兒子結婚基金,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本局說明
父母每年除每人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
林先生的兒子今年娶媳婦,林先生當年度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贈與兒子320萬元的財物(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當然林太太也有相同的額度,夫妻兩人加起來共可贈與兒子640萬元的財物而免課贈與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
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8. 陽台是否要課徵房屋稅?(2018/11/2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陽台為附屬建物,是否要課徵房屋稅則另有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
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公尺者,或每層陽臺面積之和,超過八分之一者(未達8公尺者不計),超出部分計入房屋稅課稅範圍,但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