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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2018/11/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份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如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
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
2.房屋供營業相關使用依營業用稅率課稅(2018/11/26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供存放與營業有關物品作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不論房屋有無設立營業登記地址,亦不論房屋有無對外營業交易,只要房屋供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聯絡處、倉庫等)使用的部分,均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工廠附設供運送產品之昇降梯免併課房屋稅(2018/11/26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工廠附設之電梯(即昇降機)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
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有別,應准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
4.某公司來電表示名下所有的農地,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2018/11/26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5款規定,第22條第2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所以,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如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可於當年底前(即12月31日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5. 土地已出售,為何還收到地價稅單?(2018/11/2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今年8月簽約出售土地,9月已辦竣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須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且按年計課,未按月分算稅額,因此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陳小姐在8月31日仍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
買賣雙方常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繳納地價稅,但此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稅捐機關不會據以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誰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該局提醒,107年地價稅將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107年12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1%,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請向該局申請補發。
6. 107年度個人股利採分開計稅者,影響捐贈列舉限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018/1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所說明
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亦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7年度為每人12萬元)。
7. 若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者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則不受1處限制(2018/11/2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且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
該局進一步表示
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其他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並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8. 「交換」土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018/11/26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交換」視同「買賣」,因此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含交換之土地在內,若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