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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30

1.營業用房屋不以門市交易或營業登記處所為限(2018/11/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非住家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

屬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會定期將房屋稅核課情形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清查房屋稅籍相關資料,若查有使用情形邊更為營業用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所收通知函核課事項,如有不符,請與文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落實房屋稅籍正確性。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房屋供營業但以改為住家使用者,請於30日內申請改課,以維護自身權益。

 


2.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2018/11/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付款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外,還應提供合約或受款人確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往來證明文件,以證明該項支出確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提供之仲介事實資料,應可明確看出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或引見之勞務或是協助處理相關事宜才能使買賣雙方完成此筆交易之內容;另隨著電子通訊之發達,往返文件或具體事實證明資料,已由紙本型態演進至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傳訊方式,因此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相關通聯紀錄,以供日後稅捐機關查核比對。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國外佣金支付對象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將不予認定。

 

 

3. 無出租、無營業房屋土地,不一定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2018/11/22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名下所有1棟房屋土地,無出租、無營業,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不准?

稅捐處表示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查王先生(含配偶、直系親屬)迄今未遷入戶籍,與前面規定不符,故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並表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民眾,日後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情事,會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或全部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處提醒民眾,如有打算使用情形變更或戶籍遷址等考量,請審慎思考,以保障自身權益。

 


4. 農業用地非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徵地價稅(2018/11/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如為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

地方稅務局說

此類案件,不受限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無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只要在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准自當年度改按田賦課徵。

該局另說明

農地如有施作園藝景觀、舖設水泥、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建築物等非為農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變更使用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回復為農業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5. 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2018/11/28基隆市稅務局)

日前有民眾向稅務局反映,認為其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既然作為巷道使用,而且無償提供他人通行,不應該課徵地價稅,因此向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一般在建築房屋時,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必須預留法定空地。所以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

而此類防火巷或巷道用地雖然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因係屬於法定空地,仍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6. 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2018/11/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部分建案挑高興建,買家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夾層亦在課稅範圍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

夾層增建完成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在完成之日起30日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7.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2018/11/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已支付價款證明,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

出賣人甲母與買受人乙子簽訂A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子以總價款400萬元承買甲母所有之A房地,嗣後乙子另以甲母所有之B房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支付向甲母購買A房地價款,並由甲母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非屬贈與之財產買賣,因乙子向甲母購買房地之400萬元價款,乃出賣人甲母提供其所有之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得,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中「…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且該已支付之價款要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8. 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將受補稅風險(2018/11/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

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

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