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1.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非屬投資後發生,不得列報(2018/10/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投資損失認列條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
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被投資事業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就不得認列。
本局日前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間按國內乙公司淨值5千萬元作為取得乙公司100%股權之交易價格,因乙公司經營不善,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5千萬元,減資比率為50%,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按投資成本5千萬元乘以減資比率50%,列報投資損失2千5百萬元。
再進一步查核,甲公司103年投資前,乙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5千萬元,而乙公司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前之累積虧損為6千5百萬元,其中5千萬元非屬甲公司投資後,乙公司經營所發生之損失,經重新計算甲公司得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5百餘萬元〔投資成本5千萬元*減資比率50%*(投資後發生之虧損1千5百萬元/減資前累積虧損6千5百萬元)〕,其餘1千9百餘萬元遭本局剔除。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應特別留意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2.營利事業列報損失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2018/11/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上損失之認列,除「真實」為基本要求外,還須具備營業上之合理及必要,而所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損害之性質係直接或間接指向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者,才可以認列。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3億6千萬餘元,其中含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計3億5千萬餘元,經核認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否准認列。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損失之發生,係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才能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為損失。
甲公司列報前經營階層挪用資金而未償還之呆帳損失,既肇因於前董事長等人利用職權,將屬於甲公司之資產私自轉售,並將因銷售貨物而收取之應收帳款、保證金予以侵占,該債權非屬甲公司直接或間接為獲取經營事業收入,從事循環性經營事業活動環節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所生損失不具備營業上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在稅務上自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3.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2018/11/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未分配盈餘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3,1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沖抵保留盈餘,未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該交易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剔除補稅310萬元。
本局進一步指出
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凡因庫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及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應先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前述會計處理依序沖抵盈餘,方得列為該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4.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2018/11/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本局整理常見漏未併入彙總申報或計算錯誤之態樣,提醒營業人於報繳107年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多留意,以免遭受處罰:
一、國內股利除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外,包括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均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實施期間股利收入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個人獲配的股利金額不再含扣抵稅額,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三、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收入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彙總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 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 不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2018/11/29新竹市稅務局)
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是以,房屋出租公益團體,不是住宅法所稱公益出租人。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1.2%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優惠稅率,近來有民眾詢問,將房屋出租給公益團體,可否享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供出租住家用房屋,原無自住用優惠稅率之適用,為鼓勵愛心房東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供住家使用,「新竹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凡是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除原享有房屋稅自住稅率1.2%,同時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優惠稅率,出租給公益團體並不適用。
為落實簡政便民,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適用,免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將所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資料逕送稅務局辦理核定,希望藉由租稅優惠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成為公益出租人,將房子租給弱勢租屋族群,提升弱勢族群居住權益的保障。
6. 重複繳稅怎申辦退稅(2018/11/3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民眾林小姐詢問,重複繳納地價稅,如何申辦退稅?
該處說明
民眾如有重複繳稅情形,不用申請退稅,迨重繳清冊產出,即主動辦理退稅,請民眾安心。
稅捐處並提醒民眾可辦理直撥退稅,經審核後,即可將退稅款直接撥入至指定之本人帳戶,安全又便利。
7. 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要課徵房屋稅(2018/12/0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該局說明
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無照違章之房屋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常見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該增建部分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8. 夫妻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地,婚後能否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8/12/0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該局說明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土地上之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4)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0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依照上開規定,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以所有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例如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於該地設立戶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另一處則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
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次年度才能適用;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日後若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更,就不用重新提出申請。